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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24 週四 201115:03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廈補助訊息】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廈補助訊息】
100年度台北市公廈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於3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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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100)年度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公告,已於3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補
助案,本年度增列受理無障礙設施(增設電梯)改善,最高可補助總工程經費
75%(不超過1000萬元),歡迎市民踴躍申請。
  為使本市都市景觀更亮麗,居民生活環境更舒適,本市都市更新處將於3月
1日起公告受理整建維護補助案,預計匡列補助額度2億元,希望鼓勵市民主動
關心建物外觀,進而改善居家環境品質。
  本市都市更新處表示早自95年度起開始推動老屋拉皮政策多年成果卓著,
廣受市民好評,今(100)年度更擴大受理類別,除以往已受理之公寓大廈類,
及七樓以下且無設置電梯之私有合法建築物辦理整建維護外,另再增列設置無
障礙設施(含電梯改善)類,主要受理七樓以下且無設置電梯之私有合法建築
物裝設電梯。申請補助額度,依申請補助案件所在區位不同,分為一般地區及
策略地區,一般地區可申請不逾總工程經費45%之補助款,策略地區可申請不
逾總工程經費75%之補助款,且兩者皆以1000萬元為上限。
  若市民想更了解「100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經費補助方案」,可
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http://www.uro.taipei.gov.tw/→便捷服務之老屋拉
皮申請,申請期限為100年3月1日(星期二)至100年6月30日(星期四)止,或
來電洽詢(洽詢電話:2321-5696#2977, 劉 小姐)。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廈補助訊息】
臺北市區建築物外牆清理3月1日起受理補助申請,擴大補助範圍,歡迎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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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為讓更多住家美麗整齊,對建築物協助外牆清理,擴大補助,
補助範圍增加公有傳統零售市場、公有傳統零售商場及醫院等三大策略點。申
請方式分兩階段辦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受理期間自100年3月1日起至100年
6月30日止,第二階段經費審查受理期間由本府另行公告。
  本市建築物只要面臨20公尺以上道路兩側且位於重要觀光景點、交通樞紐
、公有傳統零售市場、公有傳統零售商場、醫院或連外要道500公尺範圍內,
或面臨前項觀光景點、交通樞紐之基地或同時臨接20公尺以上道路,均可向臺
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經費補助申請。但百貨公司、商場、單一企業大樓及竣工
5年內之建築物不適用之,由申請人同意將「外牆清洗」、「違規廣告物拆除、
廢棄廣告物及鐵架拆除」、「建物外周界纜線整理」及「臨道路側之鐵窗拆除
」等一併施作,政府將補助100%,若其中「臨道路側之鐵窗拆除」協調不易
,但能完成其他三項,則可獲70%經費補助;若「違規廣告物拆除」協調不易
,而「實質違規廣告物、廢棄廣告物及鐵架拆除」配合執行者,仍可獲50%經
費補助。相關實施方案暨申請書表請上本府「臺北好好看」網站(網址
http://www.beautiful.taipei.gov.tw/)或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
(網址http://www.uro.taipei.gov.tw)或電話(02-23572943)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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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消費者保護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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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24 週四 201115:02
  • 《轉載》社會住宅政策與社會轉型的新視野

 一些統計數字指出台灣社會的惡性發展:2009年,房價與所得比在台北市已經高達14.1倍,台北縣則為9.5倍,就國際標準來看已屬房價過高極度嚴重的程度。另一方面,台灣在十年間,位在貧窮線以下的家庭幾乎成長一倍,達10萬8千餘戶、26萬多人。而最高5%的平均所得與最底層5%平均所得,則從32倍擴大至66倍。面對台灣,特別是大台北都會區如此嚴重的房價飆漲與社會分配二極化的雙重困境,去年8月26日由少年權益聯盟、老人福利聯盟、伊甸基金會、社區居住聯盟、社會福利總盟、康復之友聯盟、都市改革組織、崔媽媽基金會、勞工陣線、智障者家長總會、殘障聯盟、勵馨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共同發起了社會住宅推動聯盟(以下簡稱為「聯盟」)。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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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消費者保護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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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0 週三 201018:56
  • 嚴懲搬家流氓 等於防範犯罪


2010-09-25 中時電子報 社會新聞
嚴懲搬家流氓 等於防範犯罪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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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消費者保護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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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30 週二 200813:24
  • 搬家新聞 | 黑心搬家 家當上車喊25萬


【2008/09/27 聯合報╱記者孟祥傑/台北縣報導】
台北縣土城市的張姓女子遇到惡形惡狀的搬家黑店,原本議價搬運費九千六百元,卻被強索廿二萬元,還被押往便利商店提錢、簽下三張本票。警方昨天逮獲涉案的邱清和與林智明,訊後依妨害自由、恐嚇取財罪嫌移送法辦。
警方調查,獨自住土城市中央路的張姓女子,本月初要搬家到兩公里外的溪頭路新租屋處,正好信箱收到「佳新精緻搬家公司」廣告名片,便打電話約定搬家時間、起訖地點,並簽約租用六輛三點五公噸貨車共九千六百元。
林智明(四十四歲,有麻藥前科)與邱清和(四十九歲,有傷害、妨害自由、毀損前科)第二天帶著十多工人前往張家,從樓上將家具全部搬上車後,竟帶人圍住張 女要求支付廿五萬元搬家費;張女質疑林等人「坐地起價」,林等人還怒喝說:「工人不用錢喔?我們公司在桃園,開車過來不需要油錢嗎?妳付不付?」
由於對方都是彪形大漢,張女只好乖乖就範,經討價還價減為廿二萬元。她表示身上只有兩萬元,被林嫌等人押著到路口便利商店提款四萬元,還要脅她簽三張本票共十六萬元,約定本月中旬付清帳款,一行人才將張女家具搬至新住處。
由於張女籌不出錢,未依約付款,晚間就接到邱嫌恐嚇電話:「妳來這套喔?開始『裝肖仔』(裝瘋賣傻之意)嗎?我會去派出所告妳!」張女愈想愈害怕,向轄區土城警分局報案。
張女昨天佯稱付款,約林、邱兩嫌至土城市中央路四段一家便利商店門口碰面,兩嫌現身時被埋伏員警逮捕。兩人辯稱,搬家時,張女的物品都尚未打包,廿二萬元的搬家費,包括打包及十多名工人的工錢;這些費用早就告訴張女,也經張女同意簽下本票,並未脅迫她。
警方調查,佳新精緻搬家公司並沒有立案,將傳喚公司負責人黃文謀到案說明。
【記者陳曼儂/台北報導】崔媽媽基金會昨天表示,現在的搬家糾紛多半集中在「惡意加價」與「物品損壞賠償」。不肖業者先以低折扣吸引消費者,物品搬到車上後開始「坐地起價」與消費者討價還價提高費用,否則威脅不搬。
一旦被恐嚇,第一步就是趕快叫警察來,不要因被脅迫簽下高價合約書,這會讓刑事案件變成民事問題,警察無法插手。
搬運後若還有糾紛,如業者為無照業者,可告知各監理所,監理所可引用公路法中的條文先處分違法業者。若是搬運時貨品毀損,可打「1950」專線,轉接到所屬縣市的消費者服務中心。
最安全的作法還是找合法搬家公司,要檢視搬家業者的營利事業登記、搬家契約書、廣告宣傳物,更要注意契約書細節。
【2008/09/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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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消費者保護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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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2 週二 200813:18
  • 如何避免搬家糾紛並保障自身權益?

2008/7/12星期六.自由時報.我的購屋經/Q&A   AA6版
投訴:張小姐/台北
解答:張碧玉/崔媽媽基金會搬家評鑑服務部主任
 
Q、即將要搬家,但聽說搬家糾紛層出不窮,有沒有方法可以降低發生糾紛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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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消費者保護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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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8 週四 200716:23
  • 搬家知識|【法律Q&A】搬家的時候要另外再給師傅工錢嗎?


交通部《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範本》
下載崔媽媽【搬運契約書】
下載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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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消費者保護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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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2 週四 200719:01
  • 「消費者保護團體」




崔媽媽基金會於2005年榮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認定為「消費者保護團體」






  「消保團體」是政府機關基於「消費者保護法」,嚴格審定、推薦出實際從事保護消費權益、推廣消費教育、處理消費糾紛的團體,行政院並賦予該團體之法定地位及任務。自1994年至2005年,全台僅有24個消保團體榮獲此殊榮。





消費者保護







成立宗旨


   「消費者保護團體」,係指以保護消費者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乃主管機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消費者保護團體認定要點所評定,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推行消費者教育為宗旨。


緣起


  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十餘年來,致力於社區營造工作,孜孜不倦,為期民眾居住權益維護受到良好保障而能安居樂業。近年來,深感社會變遷及消費者意識提昇,在我們所接觸的案例當中,不乏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各種紛擾,因溝通不良、不諳或誤解法令,衍生不斷之紛爭與困擾。我們願意善盡誠摯的努力,透過一定的機制程序,調處雙方紛爭,協助解決居住生活之消費爭議。


  崔媽媽基金會在累積了十多年的服務熱忱及經驗後,很榮幸於民國94年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為「消費者保護團體」;基於此等肯定,我們更覺得責任加重。我們願意更加積極的推動社造工作,並建立調處消費爭議之機制,以期有效處理消費者與企業主所生糾紛,並能發揮保護消費者權益、推行消費者教育之效能。


申訴說明


1.法令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



  •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
  •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2.說明:


  當您發生消費爭議時,應先參考以上條文,確認自己申訴的「對象」為企業經營者,始適用本會依消費者保護法所建立之申訴程序。若申訴對象非企業經營者,而為一般個人,請至【法律諮詢服務網頁】,填寫「諮詢表單」。承此,如您申訴對象確為企業經營者,請依循下列程序及說明,以確保您的申訴能獲得最快的處理。


申訴項目


一、本會為公益法人機構,基於人力及資源所限,現行協助調處之項目包括:



  1.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基於「搬家服務」所衍生之消費爭議。
  2.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基於「租賃關係(含仲介租賃)」所衍生之消費爭議。
  3.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基於「公寓大廈管理事務」所衍生之消費爭議。

二、本會不受理之案件如下:



  1. 非發生於國內地區之爭議者。
  2. 爭議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
  3. 申訴人不能或不願遵守本會處理程序者。
  4. 申訴人之請求非法令所許而無正當理由者。
  5. 申訴人提供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6. 申訴人所提供資料無法供以證明其請求者。
  7. 申訴人所提供資料經查明為偽造或變造者。
  8. 申訴人不通本國語言,且無適當之人得為通譯者。

申訴方式



  1. 親自到場—申訴人可直接到本會服務櫃,填寫申訴表格、並補正相關證據資料。
  2. 信函—申訴人填寫申訴表(簽章)並檢附相關證據,以掛號方式寄送本會。
  3. E-MAIL—申訴人以電子郵件(E-MAIL)申訴者,請於本會通知後送達親筆簽名之正式申訴表及相關證據資料。
  4. 電話—申訴人與本會工作人員諮詢完畢後,請即以信函方式補寄申訴表及相關證據附件。
  5. 傳真—傳真申訴表,請於本會通知後送達親筆簽名之正式申訴表及相關證據資料。


  • 叮嚀:為利於申訴案件之處理時效,請於提出申訴或本會通知後7日內完成補正親自簽章之申訴表(正本)及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不論申訴人使用何種申訴方式,均須填寫書面【申訴表】,以利彙整。申訴人檢附之證據資料,正本須提供本會核對,核對無誤後退還,本會保留「影本」即可,正本請申訴人自行留存。

申訴聯絡方式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下午1:00~5:00 晚上6:30~9:30
服務電話:(02)2365-8140租屋請按9 搬家請按8 公寓大廈請按7
傳真電話:(02)2368-3073
郵寄地址:台北市106大安區羅斯福路3段269巷2-3號2樓
E-MAIL: tmm2.org@msa.hinet.net


處理時程:


  依本會處理流程表之相關程序進行。


申訴表填寫注意事項



  1. 申訴應由當事人本人為之,委託或代理申訴者,請檢附當事人親簽之委託書。
  2. 申訴表格之填寫,以打字或手寫均可,手寫者務請力求工整。
  3. 務請清楚載明:申訴人真實姓名、正確聯絡電話地址、身分證字號,及被申訴對象之公司商號完整名稱(及負責人)、正確聯絡電話地址、統一編號等。
  4. 事實經過之描述:請以『人、事、時、地、物』方式清楚記戴,寫明申訴之請求,並檢附相關事證、單據資料影本。
  5. 表格填寫完成,請申訴人親自簽名蓋章。

其他注意事項



  1. 消費爭議事件申訴之處理,涉及事件瞭解、事證判明、法律依據、雙方權益之利害關係、及協調等事項,均有賴專業輔助審慎為之,恐非「朝」提申訴即可期「夕」即圓滿,確有勞申訴人耐心等候。祈請申訴人尊重本會處理流程,盼勿任意干擾、指揮本會處理方式。
  2. 申訴人請勿以本會名義,任意向企業經營者施壓。
  3. 申訴人如已自行與企業經營者達成和解,請主動回報本會以利結案。

終止申訴事項


申訴人提出申訴後,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本會得終止受理:



  1. 申訴人7日內未提出申訴表格正本或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者。
  2. 經本會審核符合「本會不受理之案件」者。
  3. 申訴人利用本會名義任意向企業經營者要脅、施壓。
  4. 申訴期間經兩次聯絡不到或無法聯絡,造成案件延宕超過兩週以上者。
  5. 申訴人撤回申訴。
  6. 申訴人於申訴過程中已失理性態度,經勸止而不聽從者。

線上申訴



  1. 當您與租屋、搬家、公寓大廈相關企業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您可先透過電話諮詢溝通或直接填寫申訴表格,來投訴您所遇到的現象。
  2. 以下表格請詳細填寫,並以郵寄、傳真或E-MAIL的方式送交本會。
  3. 因傳真申訴較易發生字跡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的狀況,為免影響消費權益,盡可能改用其他方式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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